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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21-03-23 作者: 来源: 点击:


 (修订) 


第一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充分部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计工规定《关于深入推进审计全覆盖的指导意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学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工作机构、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和上级主管内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学校审计工作决策议事协调机构,设置审计处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审计全覆盖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落实审计委员会决定事项,报告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等

第八条   校长直接领导审计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一)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三)听取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报告;

(四)对有关审计工作作出指示。

 

第三章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

 

第九条  审计处对校长负责并向校长报告工作。

第十条  专职审计人员编制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给予保障。学校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保障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三条  审计处的变动、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规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学校保障审计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十七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规依法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  对认绩显的审计人员予和奖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九  审计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学校要求学校所属位下列事项进审计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

(二)学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

(三)预算管理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学校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  审计处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第二十一  审计处在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需要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审计委员会、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向学校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要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要根据学校 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要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要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要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工作评价制度,促进提升审计业务与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及管理,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参照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报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或者公告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工作职责范围内落实审计整改的要求,推动审计结果运用,将审计整改情况、审计结果运用情况按要求反馈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管理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处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后续审计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校内巡察、组织人事、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及追责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巡察、纪检、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审计处在审计时,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三十九条 审计处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向校长、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计委员会、校长责令改正,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审计委员会、校长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94日印发的《云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规定》(云师大通字〔20171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