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各学院(学部)、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了解所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正确履职尽责,更好地服务学校改革发展,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云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实施意见》《云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任前经济责任告知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在新任、换届续任、轮岗转任时,实行经济责任任前告知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告知对象主要包括:各教学、科研、机关、直属及附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四条 领导干部任前经济责任告知的主要内容:
(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财经政策及决策部署,领导和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
2.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本单位职责,把握本单位工作方向,统筹制定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
3.严格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规依法履职;
4.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完善本单位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完善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严格执行,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5.研究本单位重要项目安排、人员岗位设置、人事考核和分配、财务收支等有关经济事项,促进合理配置资源,发挥资源效益,实现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6.审议和督查本单位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7.监督本单位资金管理使用和资产管理,管好用好党组织经费和其他分管负责经费;
8.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9.严格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10.抓好以往巡察、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11.国家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经济责任。
(二)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主要包括: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财经政策及决策部署,采取有关措施,领导和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
2.严格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依规依法履职;
3.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本单位职责,领导本单位制定具体措施和工作计划,推进事业发展,实现任期经济责任目标;
4.严格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决策议事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坚持科学民主决策;
5.主持本单位重要事项安排、经费预算方案、人员岗位设置及人事考核分配等经济事项研究决策,加强本单位预算管理和预算执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校拨经费、自筹资金及其他各类经济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6.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规范各类经济行为。保证财务收支合法合规;及时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避免长期挂账;加强合同管理,对学校授权签订的合同内容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性负责;
7.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并有效使用。工程、货物、服务的采购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规定,加强资金预算、合同执行、货物验收工作;固定资产按规定办理购置、使用、调拨、处置程序,定期盘点,确保资产账账、账卡、账实相符,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8.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管;
9.严格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规定;
10.负责以往巡察、审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11.国家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应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组织实施
(一)组织部及时提供新任职(含转任)领导干部的任职文件,审计处收到任职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告知领导人员要履行的经济责任事项和有关要求,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送达领导干部本人。告知书一式四份,由领导干部本人签署后,分别由本人、所在单位、组织部、审计处留存。
(二)审计处可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经济责任告知书的告知内容作适当调整。
第六条 学校各学院(学部)、各部门主要领导人员要全面了解经济责任审计告知内容,准确把握履行的经济责任,做到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