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审计资源配置,强化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的管理,确保审计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云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审计服务是指社会中介机构(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执业资质,能够按照一定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提供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为中介机构)为学校开展的各类审计业务提供的审计服务。
第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外包:
(一)审计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四)其他因素。
第四条 学校使用社会审计服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 学校对委托审计项目给予经费保障,列入预算管理。基建(修缮)项目委托审计项目费用从基建(修缮)工程管理费中列支,其他委托审计项目费用在学校保障的审计专项经费中列支。财务独立的单位,审计费由被审计单位自付。
第二章 委托审计中介机构的选择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力量组织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遴选一定数量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一般每3年更新1 次。
第七条 选择中介机构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八条 审计处可以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形式,确定具体实施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办理委托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并将回避事由及时告知审计处: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业务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审计业务的;
(四)其他需要回避的事项。
第十条 中介机构项目审计组实行项目主审负责制,指定项目主审,项目主审须具备相应资质,主审人员的变更须经审计处同意;审计组成员中财务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须配备1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其他项目根据审计业务实际配备相应资格人员。
第三章 委托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规定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二)学校规划、计划、决策落实情况审计;
(三)资产资金资源管理与效益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
(五)投资审计;
(六)经济责任审计;
(七)办学、科研、后勤服务等管理与效益审计;
(八)其他需要委托的审计。
第十二条 委托审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入围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
(二)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个人)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个人);
(三)中介机构成立项目审计组,向审计处报送审计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开展审计工作;
(四)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五)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六)中介机构向审计处提交审计费用明细,经审计处核实无误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四章 委托审计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入围单位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涉密项目应签订保密协议书。具体委托项目由审计处签订协议。合同文本须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查通过。
第十四条 委托审计服务合同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如委托审计过程中涉及主合同之外其他特殊权利义务的,学校可以与中介机构签订单独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委托审计服务合同相关手续,建立合同管理台账。
第五章 审计项目外包的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第十八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当督促其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外包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六章 委托审计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业务期间,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委托审计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接受被审计单位及与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三)接受可能影响委托业务正常履行的宴请;
(四)向被审计单位及与本委托业务有利害关系人索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需要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况时,审计处责令中介机构予以纠正:
(一)中介机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将审计报告、完整的审计资料和审计日记送交审计处的;
(二)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计,审计证据不充分、不健全,导致审计结果不客观的;
(三)中介机构未经学校审计项目负责人同意,在工程类审计工作中擅自组织相关单位对审计项目内容进行核对的;
(四)中介机构审计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五)其他需要纠正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给学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学校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对委托审计的实施,采取定期检查、听取中介机构汇报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会同相关部门对中介机构进行适时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参与委托审计业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明纪律,明确责任,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与强化责任考核,不得以权谋私、舞弊作假,否则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七章 委托审计评价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人员配备、审计实施、审计质量、审计效率、定期不定期汇报程序执行情况等方面情况进行打分,建立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分体系,根据综合评价进行奖惩。
第二十八条 每年年终,审计处会同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建设项目管理单位等相关部门按照云南师范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附表)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打分,评出优秀、良好、一般和不合格等级次。
第二十九条 根据中介机构得分级次,将其列入“红黑榜”,凡得分在70分以下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限制其参与学校的审计项目。凡得分在70分以上的(包括70分)列入“红名单”并依照“红名单”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中介机构学校优先安排委托审计项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师范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考评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