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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办法》

发布日期:2021-03-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云南师范大学审计整改工作责任,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中共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意见》《云南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云南师范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工作是指接受审计处审计的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和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对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离任的被审计领导人员应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审计整改工作机制,并按照学校要求和审计意见、审计建议,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强化审计整改工作落实;对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内控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工作实效,提高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建议书、审计专项报告等)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和审计整改台账(参照附件),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同时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和阶段性目标,并在整改期限内,提交后续整改措施和结果。

第六条 对审计整改工作涉及学校相关部门职责的,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被审计单位推进整改落实。对于因学校整体体制机制原因导致的问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时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自收到审计结论性文书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

第七条 对未完成整改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应明确整改推进时间节点、整改期限、整改方案,并在整改期限内,定期向审计处报告整改进度,直至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完毕。

第八条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情况;

(四)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九条 建立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机制。审计处负责审计整改的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审计处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列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列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

对整改到位的问题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问题,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审计处要结合审计整改跟踪检查情况,定期向审计委员会主任、校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并对未落实整改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条 建立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中,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审计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列入学校重点督查督办对象。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应将督查情况汇总,评估审计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并报学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按审计委员会决定、校长批示,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处下达督查通知书,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和部门限期办结;对于未按期办结事项,发出督查催办单。督查通知书和督查催办单应当同时抄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处。

审计整改督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和其他有关单位推动落实审计整改情况;

(三)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及原因;

(四)正在整改或未整改事项的处理意见;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一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整改、屡审屡犯整改不力的,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建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学校审计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提请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程序予以追责问责。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拖延整改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

(三)其他影响审计整改成效的行为。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会商机制,研究审计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完善整改工作制度,通报整改情况,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推进整改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审计整改工作联动机制、强化审计整改成果运用。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应将审计结论性文件相关问题抄送给各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应形成联动机制,督促整改,充分运用审计和审计整改工作结果,并及时将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情况反馈给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一)校党委组织部、纪检处应当推动和促进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校党委巡察办公室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察内容,并在巡察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三)纪检处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

(四)相关部门应当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健全内控机制的参考依据;

(五)财务处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六)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推进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公开。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按照校务公开的要求,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严格程序原则,通过办公信息系统或通过会议、书面通报等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