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24-03-07 09:40:58
第十四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相关单位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规定的有关内容,现就《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
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单位内部发挥着基础性监督和“探照灯”作用,是一个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建设。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党中央、国务院对新时代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规定》的制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要求。
(二)适应新时代内审工作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委审计委员会对我省审计工作提出了更新的、更高的要求,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内部审计质量和成效提升明显,在规范内部治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这些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和好做法,需要我们通过制定规章,从制度层面固定下来,进一步巩固推动我省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依据、目的意义
近年来,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快速发展,原有的《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不能充分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要。《规定》立足我省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充分借鉴参考审计署、卫生计生系统、公路水路系统、教育系统以及北京、江苏等12个省(市)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围绕内部审计人员配置、职责权限、工作开展、指导监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有利于完善我省内部审计法规体系,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利于各单位正确全面地认识内部审计,促进各单位主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通过《规定》释放信号: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只会加强不会削弱。这必将激发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在推动内部审计高质量发展的实践中更好地履职尽责、创先争优,作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内容及核心举措
《规定》共8章47条,在对上位法进行细化的同时,充分体现了我省特色,包括总则、机构人员、职责权限、审计程序、结果运用、指导监督、责任追究、附则。需要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明确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的立法目的。根据这一立法目的,总则进一步明确了《规定》的适用范围,依法属于本省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时,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队伍。《规定》对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明确了单位要完善内部审计机构;明确了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和工作背景;明确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要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履行保密义务;明确了单位可以购买中介服务的范围以及工作要求;明确了单位要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履职进行保障,将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对表现优异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表彰。
(三)关于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为了明晰内部审计权力范围,实现依法用权、民主用权、科学用权,《规定》主要明确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开展审计过程中的权限;明确要求单位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事项报告和备案管理制度。
(四)关于内部审计实施程序。程序是法律法规的生命,为确保内部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规定》对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审计报告复核、审计整改、建立审计档案、开展后续审计等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内部审计结果运用。为了更好地凝聚整改合力,有效发挥内部审计工作效果,《规定》明确要求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单位纪委及派驻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有关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规定内部审计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时,单位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
(六)关于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职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问效,《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并进一步细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方式。
(七)关于责任追究。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切实有效开展,《规定》明确了对未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或者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对违法违规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被审计对象的责任追究,并对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违法犯罪后果追究情形进行了规定。
四、关键词和专业术语诠释
内部审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经济责任审计:本规定所称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审计质量控制:本规定所称的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为保证其审计质量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执行的制度、程序和方法。